7月1日,广东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宜华企业(集团)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。
经查,宜华企业(集团)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:
宜华企业(集团)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,截至2021年4月30日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。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80号)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根据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,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